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成立全国高校非遗文创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由各高校非遗相关专家学者,部分文旅行业主管部门与代表性非遗工坊、文创企业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委会以搭建高校、政府、传承人、企业四方协同平台为宗旨,通过课程共建、师资培训、科研攻关、品牌孵化、旅游赋能五大路径,推动非遗基因与当代设计、数字经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6名,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国家非遗相关政策指导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专委会秘书处有关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1.管理专委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专委会相关会议;

2.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非遗文创相关工作;

3.管理专委会工作经费;

4.组织落实专委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国家制定的非遗相关政策,下达任务,秘书处按照专委会下达的任务制定相应计划开展活动,并按照相应程序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相应活动需求经过调研决定任务承担单位。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以指导任务承担单位组建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秘书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任务实施方案,并报送秘书处备案实施。结合工作实际,任务承担单位可以邀请委员会以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依照专委会或者秘书处制定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活动,起草相关活动方案,经秘书处审查后确认。

第十三条 根据专委会或者秘书处提请召开专委会会议。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以外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函审等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委员达到应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员应当持同一意见方为有效,临时应急任务除外。

第四章 专委会成员

第十六条 专委会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非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遵守专委会章程,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专委会成员,并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七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和组织专委会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专委会工作开展;

4.有自愿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专委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章程,执行专委会决议;

2.完成专委会委托的任务;

3.认真履行专委会签订的各种协议;

4.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向专委会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专委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员单位,经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委会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专委会委员及其他单位自愿赞助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一专委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事项和专委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向专委会委员分配。

二十二专委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 专委会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专委会会议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 本章程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